基本案情:
2003年7月23日、24日两天,被告人韩霞在鸿泉宾馆打工期间,将宾馆二楼一起打工的祝彩霞的工商银行卡盗走,于7月25日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伊川县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凯旋西路储蓄所分三次取走现金5000元、1800元和50元,共计人民币6850元。
法院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过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而且,未成年犯罪人还具有可塑性大、较易改造为守法公民的特点,在运用刑罚上应当较成年犯罪人有所区别。我国刑法以此为理论基础,即以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刑事政策为指导,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則和刑罚目的的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贯彻了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