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以来,任增夫等人先后到云南省曲靖市,加入传销组织,以去云南曲靖市从事建设投资获取高额利润为名,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上半年,任增夫等人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劝说日照老乡韩培胜到云南省曲靖市进行投资,韩培胜在对该传销组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10日向任增夫汇款3.5万元,并应任增夫等人的邀请到云南省曲靖市进行实地考察,韩培胜在曲靖市停留2天,接触了该组织部分其他成员,并于第三日返回日照后发觉上当受骗,遂要求任增夫退还3.5万元,任增夫在退给韩培胜1万元后,便不愿将其他款项退还韩培胜。韩培胜于2007年10月10日,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任增夫等人从事传销活动,司法机关对该传销组织进行了查处,并以任增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对韩培胜的2.5万元作出相关处理,韩培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任增夫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任增夫赔偿原告韩培胜人民币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本案中,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仅是对被告进行了处罚,未对原告的合法财产进行救济,为了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传销打击立法领域得到伸张,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进行权利救济,但小编认为,从方便执行的角度而言,原告应向作出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