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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如何区分?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2 浏览:0
导读: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诈骗手段复杂多样,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构成诈骗罪。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如何区分?

2020年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如何区分?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剑在“雅宝”网站发布销售二手爱立信768型、二手摩托罗拉V998型、328型和诺基亚8810型手机的信息。5月至6月间,有人在“雅宝”网站看到被告人刘剑发布的信息后,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其联系,欲购买其中摩托罗拉V998型、328型和诺基亚8810型二手手机。此时,刘剑手中并无上述型号手机,但刘剑却隐瞒真相,主动与求购者联系,称其叫“刘福全”、“刘华”,让求购者先汇过款来,收到款后马上用特快专递将手机寄给求购者。为了提取到求购者的汇款,被告人刘剑冒用其父“刘福全”的名字分别在中国银行河北张家口市宣化支行大楼储蓄专柜、新开路储蓄所,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支行开设了四个账户。当求购者将买手机的钱汇过来后,被告人刘剑即将款提出,却对为求购者邮寄手机之事置之不理。从2000年5月至6月间,刘剑采用此手段先后骗得山西太原市白某1600元,内蒙古包头市肖某2000元,山东泰安市王某1650元,江苏连云港市孙某2250元,南京曾某2100元,江苏省常州市王某1600元,天津市徐某1650元,福建省永安市钟某500元,总计骗得13350元。

  2001年1月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剑犯诈骗罪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没有用虚假的事实诈骗他人钱物,其行为属民事违约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剑此前曾与8人做过二手手机的交易,都如约履行,且以其父真实身份在银行设立账号;与本案的8名求购者交易时,虽然手中无现货,但其积极组织货源,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在网上发布的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求购者没有任何误解;被告人没有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刘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是民事上的违约行为。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钱财,其行为应属民事违约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虽然在此前曾与他人做过二手手机的交易且如约履行,但他却在发布广告信息结束后的5、6月份,在手中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主动与本案8名求购者联系,谎称收到货款后即付货,其行为显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当他提出货款后,便断绝与求购者联系,既不告知求购者无货,又不给退款,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民事违约的特征,而属于刑事诈骗,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刘剑收到货款后积极组织货源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中的证人证言不符,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故此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01年2月1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宣判后,刘剑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刘剑的欺骗行为,先后使8名求购者产生了误解,即认为刘剑手中确有他们所要的二手手机,加上对“雅宝”网站的信任,他们“自愿地”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款,通过刘剑指定的银行账户把货款寄出。但刘剑把款提出后,没有按事先承诺将手机寄出,反而从此断绝了与求购者的联系,最终导致8位求购者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不是民事违约,而是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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