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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站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怎么处理?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04 浏览:0
导读:法律规定录音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制品的行为属于侵权。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网站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怎么处理?

2020年网站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是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的版权人。青岛信息网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侵犯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浏览网站的经过进行了公证,其具体情况为:点击该网站首页中的音乐栏目链接进入名称为“捷讯音乐听吧”网页;点击该网页上方的“男歌手”进入“男歌手”网页,再点击“李克勤”的链接,进入“李克勤歌曲列表”;该页面有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以及由李克勤演唱的其他歌曲,上述歌曲可供网络用户在线收听也可以下载到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中收听;在下载上述七首歌曲时,显示上述文件来自于www.qdinfo.net,上述网站页面的下方均标有“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上述网站提供的李克勤的歌曲与原告制作发行的CD唱片中的歌曲完全一致。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亚洲区总监饶锐强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证明这七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属于原告享有。

  在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如下事项:法定代表人为郭丰、住所为市北区浮山后四小区58号2-702室,联系电话为8755320。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为多媒体技术及系统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程序设计。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其制作了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网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六万元。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制作了该网站,被告作为从事计算机应用服务的公司,应当熟悉互联网的应用与操作,如果存在案外人以其名义制作侵犯他人权利网站的情况时,被告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并可以制止。可认定,本案被告即为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青岛信息网”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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