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4月份,受害人的母亲和鲍某明通过网友介绍,相互认识了。鲍某明先是说,一直都想有个孩子,过不久,他又说希望和自己母女“组成家庭”。见了面之后,她发现对方年过四十而未婚,有些动摇。但大概只花了半年的时间,鲍某明就彻底取得了受害人母女的信任。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到北京上学。2016年,鲍某明出任烟台一家跨国石油服务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2018年又兼任国内另一家上市通讯设备公司的独立董事。而受害人从14岁开始了自己的噩梦,近3年处于半失学状态,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2019年4月8日,受害人到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报案,后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明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2020年3月25日,芝罘区检察院一女性检察官在电话中,向受害人证实,对这一案件,当时实行了检察院提前介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以下七种情节从重量刑: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