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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超过限度的正当防卫还成立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03 浏览:0
导读:在生活中,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但不知下手轻重造成对方有重大损害,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量刑时会根据情节大小减轻处罚。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超过限度的正当防卫还成立吗?

2020年超过限度的正当防卫还成立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系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TV办事处员工,负责TV电器的销售工作。2004年10月20日上午,薛某带领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TV办事处促销小组的员工在市供销家电超市门前从事促销活动。下午17时许,本市石镇五星电器商场负责人丁某至促销现场找薛某,以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AV办事处销售给其商场的VCD、DVD影碟机有质量问题为由,欲强行拖TV促销小组摆放在促销现场的电视机用来抵换VCD、DVD影碟机,薛某没有同意,认为丁某的电器系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AV办事处向其销售的,与自己所在的TV办事处没有关系,遂拒绝抵换,双方一度僵持。薛某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即向公司的领导汇报,随后一边让同事魏某、朱某看管好电视机,一边拨打“110”向市公安局报警。此时,丁某乘隙将TV促销小组用于广告宣传的气拱门搬到自己的面包车上,被薛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双方发生揪打,其间,薛某用拳将丁某左眼击伤。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7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害人丁某认为东莞市附城创维电器发展公司南通办事处(AV)销售给其商场的VCD、DVD影碟机有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但其乘隙将原审被告人薛某促销小组的气拱门搬上自己的汽车上的做法极其错误。在这起事件中, 被害人丁某是有一定的过错的。被告人薛伟在此情况下,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上前制止,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制止过程中,用拳将被害人丁广祥左眼击伤,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致被害人丁广祥重伤的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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