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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利贷暴力索债中实施正当防卫属无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03 浏览:0
导读:高利贷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借贷行为,暴力逼讨高利贷更是国家一直打击的犯罪对象,在暴力索贷中受到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高利贷暴力索债中实施正当防卫属无罪

2020年高利贷暴力索债中实施正当防卫属无罪

  基本案情:

  赵怡宁(化名)是青岛四方区的一名教师,购房因资金紧张向孙强(化名)借了一个月的高利贷,本金四万,利息一万。2008年12月8日晚,青岛当时气温极低,为零下十度。赵怡宁及妻子在父亲家吃了饭,下楼走到一半遇到了前来索取高利贷的孙强一伙人。孙强、李小波(均为化名)等三人将赵怡宁驾入车内,拉走到银行取款,后因银行下班无法取款回来欲将赵妻一同拉走,此时赵父闻讯下楼要将赵怡宁拉出汽车,孙强等三人不让开始与赵家厮打。厮打中,赵怡宁在车内被李小波用刀捅伤右腿,后争夺刀子,刀子落在地上。赵怡宁爬出汽车,头部又遭棍击,这时孙强与赵父正在厮打纠缠,赵怡宁捡起刀将孙强腹部捅伤,后赵怡宁和孙强均倒地,救护车到场后将二人拉往医院。经鉴定孙强为重伤。赵怡宁的伤情直到2009年5月26日被宣布,逮捕之日进行了鉴定为轻微伤,后提出复查,鉴定结论是轻伤。

  法院判决:

  2010年4月6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宣判 (2010)四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人赵怡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53325.82元。

  2011年2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青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

  1、撤销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0)四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发回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3月22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3月23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四刑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1年4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对本案中的暴力讨债人孙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进行了取保候审

  2011年4月21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怡宁再次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11年5月20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四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经济损失127181.15元。

  2011年1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下达(2011)青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上诉人赵怡宁无罪;

  3、驳回上诉人孙强要求上诉人赵怡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孙强等人携刀带枪,虽然枪没有落实,但是刀捅棍打的行为可以确定,因此这一行为就是暴力侵害,通过仔细核对笔录可以分析到刀具是孙强手下李小波携带的,赵怡宁采取的刀捅仅仅导致孙强重伤,伤残等级九级,并未危及其生命,因此防卫程度完全适当,不存在防卫过限。此外,李小波与孙强系同伙,孙强为首要分子,李小波的刀捅行为就是团伙行为,将正在继续攻击的团伙首要及任何一人定确为防卫对象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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