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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成防卫过当?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03 浏览:0
导读:在防卫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超过了限度就可能成为防卫过当。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成防卫过当?

2020年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成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朱即到门外追赶,出门见被害人王和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再因三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骑自行车并带有挑杆等物品路过,形迹可疑,便问是否是小偷偷东西,王和平听到后便加速向前骑车,朱泽华便在后边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当追上王和平时,王和平反抗,用所带钓鱼竿殴打朱泽华,并用语言相威胁,进而和朱泽华发生厮打。厮打中,王和平致被告人朱泽华牙冠颈部折断,左腕、右肘及背部多处皮肤擦伤,朱泽华在搏斗中用拳猛击王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接着用脚跺其胸部、胳膊和腿部数下,使其不能反抗,并喊自己抓到小偷了,群众赶到后,又有人上前一起用脚向王身上乱跺,最后致王和平死亡。经查王和平衣兜内有当晚盗窃的张晨飞、亢旭手机、现金、钱包等物品。经鉴定王和平符合被他人用脚踩踏胸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朱泽华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泽华为了使他人的财产免受侵害,抓捕实施盗窃后逃跑的王和平,在抓捕过程中,王和平语言威胁被告人,并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朱泽华抓捕,在朱泽华控制住被害人王和平之后,其他人又上去殴打被害人王和平并最终致王死亡,其中朱泽华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泽华对此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泽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泽华是在认为被害人王和平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实施,属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且在相互厮打中被告人朱泽华也受伤,引起案件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朱泽华能投案自首,其亲属已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应照损失,王应照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法对被告人朱泽华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泽华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泽华抓捕实施盗窃后逃跑的王和平,在抓捕过程中,王和平语言威胁被告人,并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王和平的行为已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暴力犯罪行为,朱泽华针对该暴力犯罪采取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是王和平在被控制不能反抗后,朱泽华又与他人共同对王和平继续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将王和平控制的必要限度。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的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且王和平被控制后暴力抗捕行为已经失去了明显紧迫性,根据当时情况朱泽华不必要采取给王和平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殴打致王和平死亡)即可控制王和平,其主观上已经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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