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两家原有矛盾。2002年7月24日重5时许,朱培章拿着铁叉坐在本村十字路口说孬话。这时朱秀金在一村民家里打牌,在旁边的刘秀英说朱培章在外边骂人,朱秀金留意听一会儿,没听清骂的啥。朱秀金走出去,在距朱培章十来米远处停下问朱培章骂谁,朱说骂派出所处事不公,朱秀金不让骂。这时朱培章起身拿着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边躲边往南跑,朱培章在后面穷追不舍。追出五、六米远,朱秀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仍追赶朱秀金,朱秀金又从地上拾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倒地。经法医鉴定,朱培章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朱培章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朱秀金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朱秀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发生口角,即持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朱培章的不法行为,砸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此行为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夏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朱秀金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朱培章要求被告人朱秀金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本案中,自诉人与被告人有矛盾。自诉人在骂人时,被告入制止.自诉人手持铁叉追赶被告人,并说要刺死被告人,自诉人追赶被告人目的已十分明显,那就是伤害被告人。被告人因害怕而逃跑,自诉人持铁叉追赶,当被告人距自诉人只有五、六米远时,被告人的人身有可能随时受到自诉人的伤害c被告人情急之中拾一块砖抛向自诉人,虽投中自诉人,但仍不能制止自诉人的行为。自诉人仍不停止追赶,被告人的人身仍处于危险境地,被告人再次拾砖砸向自诉人,自诉人的腿被砸伤,倒在地上,停止追赶被告人。被告人拾砖是意识到来自于自诉人的危险已迫在眉睫,说明被告人此时具有自我防卫意识,抛向自诉人是为了制止自诉人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被告人的防卫适时、适当、其后果只是致自诉人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属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