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道松与陈二 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汽车站公共厕所因琐事与 冯建、王刚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杨道松到南沙宁 宇理发店纠集被告人赵雨配及姚斌、张斌等人,并 携带铁钩赶回南沙汽车站,与陈二虎一起冲到南沙 汽车站对面8路车停靠站,持铁钩、木棍等工具与 在此候车的冯建、王刚进行斗殴。陈二虎、张斌、 姚斌均被冯建用刀刺成轻伤。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杨道松、赵雨配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判处。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9日下午, 被告人杨道松与陈二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汽车站公共厕所内, 因琐事与冯建、王刚等人发生争吵,杨道松即赶至南沙宁宇理发店 纠集了被告人赵雨配及姚斌、张斌等人并携带铁钩赶至南沙汽车 站,与陈二虎会合后一起冲到南沙汽车站对面8路车停靠站,持铁 钩、木棍等工具与在此候车的冯建、王刚等人斗殴,陈二虎、张 斌、姚斌均被冯建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巳构成轻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道松纠集被告人赵雨配等人 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杨道松、赵雨配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段 罪。被告人赵雨配在庭审中辩解其捡木棍为了防身,主观上没有斗 殴的故意,但是从被告人赵雨配在冲到汽车站对面去之前已经知道 是要去打架,在明知是去打架的情况下其仍积极参与,并与同伙人 一起冲到公路对面,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有与对方斗殴的故意,客观 上又实施了持木棍与对方斗殴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 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雨配的行为厲正当防卫。而从本案的亊实 可以看出当时是双方互相在进行斗殴,被告人赵雨配自己也有斗殴 的故意,那么当时被告人一方的人正在实施的也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并非正当的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被告人赵雨配是为了制止不 法侵窖而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在互殴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被告 人赵雨配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 款第(四)项、第25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道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赵雨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雨配到汽车站看到被告人杨道松手里拿着铁钓,就知道是要去打架;后来看到其他人冲到马路对面,自己也跟着冲了过去,看到当时双方已经开始跋打起来了,仍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根击打对方,在没砸到的 情况下,又捡起地上的铁钩追赶。因此从被告人赵雨配在主观上明 知是要去打架的情况下,自己仍实施了积极参与的一系列行为,即冲到马路对面检木棍用木棋砸对方检起铁拘追对方,足以推断其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因此被告人辩解捡木棍是为了防身,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雨配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