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李女士与黄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非住宅房屋,出租给黄先生用于个体户经营,租期5年,合同中并未对房屋遇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属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后,黄先生立即以前述承租房屋作为住所,办理了个体户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2013年1月,黄先生承租的房屋被拆迁。李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100万元的停工停业损失补偿款,黄先生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便多次向李女士索要,被李女士拒绝。黄先生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法院判决:
停工停业补偿款归黄先生所有。
小编评析:
本案中,黄先生向房东李女士承租了房屋后,立即在李女士配合下,以该房屋为住所,办理了个体户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领照后实际经营,也获得了一定的经营利润,故此,其向李女士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