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7日,吴某与卞某签订租约,约定卞某将自己的二间半房屋出租给吴某经营大排挡,吴某随后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7年7月,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由南京市某园林绿化管理所作为拆迁人负责拆迁。
拆迁开始后,园林绿化管理所只与卞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吴某去找时,其辩称只与产权人签、不管承租人,找卞某时,卞某更是推得一干二净。后卞某又于2007年11月将吴某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吴某腾退房屋,并要求吴某支付所欠房租1000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两起纠纷纠缠在一起,给相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经过民庭主审法官多方做工作,拆迁部门、卞某和吴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吴某60080元,卞某对租赁纠纷案撤诉,随后吴某对行政诉讼案也进行了撤诉。
小编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租人要求拆迁补偿款的案例。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房屋拆迁,不要说承租人,就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往往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所以吴某最终得到6万元的补偿,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