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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无租期口头租房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4 浏览:0
导读:房屋能否转租一般都写在合同里边,未经出租人同意口头转租,通常是不允许的。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无租期口头租房有法律效力吗?

2020年无租期口头租房有法律效力吗?

  基本案情:

  原告陈娟花系乐东黎族自治县糖烟酒公司职工,公司考虑其生活困难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让其承租该公司县城批发组调拨室和原小商品仓库。糖烟酒公司同意其在不破坏公司楼房结构的情况下允许原告转租承租房屋。尔后,原告和潘孙胜、陈积良口头协议转租房屋,由潘、陈二人共同出资对小商品仓库进行装修,由洪云经营管理。因经营不善,欠下四个月房租,洪云退伙。被告王广霞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补交了潘、陈等三人拖欠的800元房租,与潘、陈二人口头协议以该房经营发廊,利润三人平分。后三被告要求原告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则以公司很快重新签订合同为由,表示不能马上订合同。199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月租金仍为200元。9月、10月被告均按时交付租金共计400元。同年11月,县糖烟酒公司和原告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三年;月租500元(二间),预付押金1350元。尔后,原告就增加月租金一事和被告商谈,遭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1、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人民法院(2000)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2、解除陈娟花与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等三人的口头租房协议,限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于2000年8月1日起10日内搬出该房屋;

  3、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应付给陈娟花租金按每月250元计算,从1999年11月1日计至2000年7月31日止。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对以上租金互负连带责任。

  4、驳回陈娟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的口头租房合同是有效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关于月租金200元的约定在该合同没有变更或依法解除前均对双方有约束力。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因原房主提高租金而向承租人提出增加租金的请求,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据法律规定,该提租请求必须经被告的同意,才能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

  现被告已明确拒绝原告的提租请求,说明双方并没有达成变更租金的协议,原告的单方提租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原、被告之间中介转租关系,原屋主糖烟酒公司已提高租金,如果原、被告之间仍按原租金履行,势必造成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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