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6月25日,刘某借江某的摩托车去市区朋友家喝喜酒,江某明知他去喝酒还将车借给了他。刘某醉酒后驾驶借来的摩托车由姚虹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一大桥附近时,将行人韩某撞倒,造成韩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韩某为重伤。长宁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7179元,伤残评定七级。在韩某住院期间,韩某家属曾向刘某、江某提出支付医药费的要求。但刘某以没有钱为由推卸责任,而江某则认为自己不是肇事者,拒绝支付医药费。韩某无奈,经与家人协商, 委托律师对刘某、江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江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刘某、江某连带赔偿韩某经济损失267322元。
小编评析:
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一旦出了车祸,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责任的,是第一责任人,一般情况下,车主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其实质是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