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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通事故无责的共饮者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02 浏览:0
导读:肇事者和乘坐者共同饮酒后,乘坐者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却放任其继续驾驶,对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没有做出表现。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交通事故无责的共饮者应承担责任吗?

2020年交通事故无责的共饮者应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4日,秦联志、张某等人在綦江县安稳镇羊肉馆吃晚饭,众人喝了二斤用白酒泡制的木瓜酒。秦联志也喝了一定量的木瓜酒。饭后,秦联志便驾驶借来的小型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安稳镇街道沿松路驶往松藻。车行至安福寺路段,因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秦联志等九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4月8日,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等十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此,死者张某的家属罗开碧等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联志赔偿全部损失共计419121.5元。

  法院判决:

  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联志驾驶渝BE600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于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9名乘车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罗开碧等请求秦联志赔偿的理由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判决秦联志赔偿罗开碧等各项损失419121.5元。

  一审宣判后,秦联志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2010年5月10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开碧等因张某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419121.5元,由秦联志负责赔偿335297.20元,其余费用由罗开碧等自行负担。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尽管秦联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张某存在重大过失,结合秦联志驾车是友人同行,并未谋利的实际情况,故应适当减轻秦联志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秦联志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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