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以来,海南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副经理唐某以公司名义从香港购进一些医用消化道、尿道的内窥设备零部件。为了逃避检查,偷逃关税,通过特快专递密封邮寄,前后数次邮寄回公司出纳林某家中给林某收,或者寄回公司给业务员晋某、李某收?熞蜃ǖ菀愿鋈耸得?收有身份证领取方便 ,这些人收到后按经理层的指定寄给国内用户,并收领现金与记帐。据初步认定,案值为200余万元,逃避关税40多万元。在走私过程中,公司既不开会做过布置,也不交代或透露信息给下属雇佣员工,业务人员接收邮件是在事前不经打招呼的情况下接收的。收到后不开包直接依经理层指示邮寄给客户并收取货款,但这些经营货物是什么货,有多少利润,其利润如何分成,如何投资,林某等人是不知道的,且公司经理层均在广州,平时很少来海口,经理层与业务员林某等人之间有些是互不认识,他们既不分得利润,也不分得奖金。
案发后,海关缉私方面认定该起案件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某等3个业务人员构成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审查批捕机关给予批捕。
侦查机关认为,林某等人多次收寄走私邮件,客观上已参与实施了该仪器公司的走私行为,具备了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多次收寄邮件过程中,明明看到邮包上写着“五金产品”和“价值50美元”,而邮包内的产品却是塑料管子、镜子等现代医学上的科技产品,经过几十次,长达两年时间的收寄活动,应该知道这些邮件是走私货物,不知道是不可能的。既然,林等人知道是走私货物仍然收寄,则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罪过的,那么,林某等人也具有主观上的构成要件,应以直接责任人员认定其为犯罪。审查批捕机关亦认为,林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行为,主观上也存在走私故意,且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清楚、充分,其犯罪成立,批准逮捕。
小编评析:
如果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观特征,数额也够治罪的最低标准的话,则康汇达公司成立走私犯罪是肯定无疑的。从本案看,不论身份要件或客观行为及其利益归属均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如果立案的最低标准额度满足,则构成单位犯罪。
业务人员林某等3人的收寄邮件行为不是单位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不具备客观构罪要件。林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直接责任人员的构罪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