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8年4月17日,被告人黄赏、郭美生、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受陈凯(另案处理)雇佣,由被告人黄赏负责,在一艘铁船上改装暗仓准备到束埔寨海域向国内非法运载大麻。同月22日,陈凯又雇佣被告人许涛作船长,议定的运载大麻数量为3吨,运费人民币(下同)55万元。当晚,由被告人许涛为船长,陈凯并预付运费3万5干元;被告人黄赏、陈国超、李佛林为驾驶员,被告人郭美生为通信联络员,被告人李木深、李木炎、李镇为轮机,被告人刘桓为船员共9人,在香港居民李光的率领下,驾驶改装后的铁船从汕尾市甲子港到达柬埔寨海域,向一腔外籍货轮驳接大麻219箱,共4354公斤。被告人黄赏和许涛因所载数量超出原议定数量,二次与陈凯联系要求追加运费30万元,陈凯先追加10万元,该款按许涛要求分发给铁船上各被告人的家属。5月2日早,铁船返回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的预定区域。
在1998年4月30日晚,受陈凯同伙李忠(另案处理)雇佣,以被告人林河为船长,被告人林振鸿为轮机,被告人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为船员,驾驶一艘木船到达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5月2日早上9时许,该木船向被告人许涛等人驾驶的铁船驳接大麻,此后,两船逃离现场途中,被武警边防总队的巡逻艇截获。边防人员在木船上查获大麻草219箱,共4354公斤。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可疑大麻草中检出大麻的主要成份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
法院认为: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无视国家法律,从境外非法将大量大麻运入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振鸿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成群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载运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与其他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陈国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赏、许涛、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郭美生、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逃避海关监管,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大麻进入我国海域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上诉人林河和被告人林振鸿、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接应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入我国海域的大麻的行为,亦均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大麻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和被告人郭美生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国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本案起一定作用,予以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量刑适当,但对陈国超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7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的上诉;
2、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的定罪量刑和对陈国超的定罪部分;维持原审关于没收毒品大麻、赃款、走私工具船只的判决;
3、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陈国超的量刑部分;
4、上诉人陈国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小编评析:
本案黄赏等人结伙大量从国外走私毒品大麻入境,在我国尚属首例,数量达4354公斤,也即相当于4354克海洛因,属于走私毒品数量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全案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刑幅度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各自的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一、二审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相应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