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于1996年12月、1997年6月假借香港某公司名义与某某外贸集团公司签订两份代理进口钢材协议,由某某外贸集团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某某外贸保税品公司代理进口钢材,并向某某海关申报进口钢材入外贸集团公司大手册。钢材陆续运到某某港后,张某某于1997年下半年从龙岩市外经委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贸易发展公司经理林某闽(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某电业公司“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4张,钢材额度3000吨,并先后于1997年10月28曰、12月8日分8次向某某海关申报核销。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将钢材予以出售,总计线材2350吨、螺纹钢650吨,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85375.42元。
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借香港某公司名义与某某外贸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委托进口钢材,并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交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免税进口的3000吨钢材在境内销售,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85375.42元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查扣在案的人民币103066,7元及某某怡景花园雅思10B住房一套予以抵扣)。
小编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借香港某公司名义与某某外贸集团公司签订代理进口钢材协议,由某某外贸集团公司以其合资子公司保税品公司代理进口钢材,并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在境内销售免税进口的钢材牟利,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985375.42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人民法院的定罪和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