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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飞机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2 浏览:0
导读:在生活中,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且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飞机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侵权?

2020年飞机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张廷祥因四被告的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由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于1997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年**月**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是沈阳市下辖新民市大民屯镇的一名养鸡专业户。1997年6月,他购进了1.2万只肉食鸡雏,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饲养。1997年7月29日,在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被告一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飞机为被告三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被告四西章士台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作业。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原告的鸡舍上空前后共三次。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张廷祥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买鸡的相关发票等为证。法院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予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年**月**日二审(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

  二审:被告一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作为专业飞行机构,没有按照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负35%的赔偿责任。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飞机超低飞行(飞行的高度在8至10米左右),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一个墙角扎堆奔去,造成大量死亡;又由于飞机前后共三次飞临原告的鸡舍,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原告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前面是造成鸡害怕,踩踏而死,后面的才是噪音污染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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