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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行裁定书一经生效 权利人即获得物权保护权利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5 浏览:0
导读:执行裁定确定的权利人,在处分房产行为时,如果未办过户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其获得物权保护权利会受影响?

2018年执行裁定书一经生效 权利人即获得物权保护权利

2018年执行裁定书一经生效 权利人即获得物权保护权利  

  【基本案情】

  1999年,法院依银行申请,对陈某房屋强制执行并裁定过户给银行所有。2007年,银行拍卖该房产,毛某竞拍取得。2015年,毛某起诉陈某要求返还房屋,法院认定毛某仅享有债权,判决驳回其诉请。2016年,银行诉请陈某返还名下房屋。

  【法院判决】

  判决陈某腾退并返还银行登记在陈某名下案涉房屋。

  【案件分析】

  (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涉案房屋经已生效裁定书确认过户给银行,基于该裁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裁定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该民事裁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应依该民事裁定确定涉案房屋归属,故据此认定涉案房屋应属银行所有并无不当。银行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陈某腾退并返还房屋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二)毛某虽通过拍卖取得裁定书项下权利,但因银行取得物权后,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毛某并不当然地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银行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公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银行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陈某要求追加毛某参加本案诉讼,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是否可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在执行裁定书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情况下,本案审理无需以陈某与市政府行政案件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判决陈某腾退并返还银行登记在陈某名下案涉房屋。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公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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