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2018年以房抵债后 应视为支付全部价款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5 浏览:0
导读:在以物抵债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合意,可视为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价款。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以案例的方式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2018年以房抵债后 应视为支付全部价款

2018年以房抵债后 应视为支付全部价款

  【基本案情】

  2015年,法院依于某执行申请,查封了彭某购自无线电厂但未办过户房产。刘某以其2012年与彭某达成以该投资款抵偿房款的解决债务协议、嗣后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院判决】

  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

  【案件分析】

  (一)从鼓励交易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虑,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以物抵债合同已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在以物抵债合同有效情况下,因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合意,故就该物而言,债权人债权即为支付该物对价,可视为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本案中,彭某与刘某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冲抵债务,应为有效。

  (二)因刘某在法院对标的物查封前已处于“已付款、已占有、未过户”交易状态,同时因彭某资金困难等原因始终未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彭某系办理诉争房屋过户义务人,刘某对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明显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权益,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

  综上所述,在以物抵债合同有效情况下,因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合意,故就该物而言,债权人债权即为支付该物对价,可视为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

(编辑:灰尘)

有用 (0)
分享到: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