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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间接占有房产 对房产实际控制视为实际占有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5 浏览:0
导读:案外人通过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方式间接占有标的物,对标的物有实际控制权利的,亦可认定其实际占有标的物。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以案例方式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2018年间接占有房产 对房产实际控制视为实际占有

2018年间接占有房产 对房产实际控制视为实际占有

  【基本案情】

  2015年,法院依于某执行申请,查封了彭某购自无线电厂但未办过户的房产。刘某以其2012年从彭某处购买该房后实际占有第三层、彭某已通知第二层借用人黄某、刘某继续将第二层借给黄某使用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院判决】

  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

  【案件分析】

  (一)占有体现为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一种实际控制。学理上对占有种类做了详细划分,依对物关系程序不同,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对物进行事实上管领和控制,而间接占有是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目的是对抗申请执行人而非对抗物的所有权人实体权益,故实践中,在审查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并非只有直接占有才能体现案外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状态,案外人间接占有标的物,对标的物有实际控制权利,亦可认定其实际占有标的物。

  (二)本案中,诉争房屋三层一直由刘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第二层因彭某将其出借给案外人黄某,刘某并未实际占有,但在解决债务协议签订后,彭某告知黄某案外房屋第二层已卖给刘某,今后借用房屋黄某需与刘某联系,后刘某继续借给黄某使用,刘某已间接占有涉案房屋第二层,构成对涉案房屋实际占有。

  (三)因刘某在法院对标的物查封前已处于“已付款、已占有、未过户”交易状态,同时因彭某资金困难等原因始终未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彭某系办理诉争房屋过户义务人,刘某对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明显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权益,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

  综上所述,案外人通过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方式间接占有标的物,对标的物有实际控制权利的,亦可认定其实际占有标的物。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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