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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费补充说明: 1. 执行申请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 执行申请费,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1.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每件减半交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每件减半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提出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5.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每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 6.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合并审理的,每件分别减半交纳; 7.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的,每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以下案件不须交纳诉讼费: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其他: 1.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 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