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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不断发展的阿克苏律师业
发布时间: 11月07日

  不断发展的阿克苏律师

  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 徐树远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当前,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律师业是调整产业结构、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经济运行、改善投资环境、推动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阿克苏律师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队伍也不断壮大,执业律师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正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 阿克苏地区律师行业基本概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阿克苏律师业不断发展壮大,队伍素质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律师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一)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日趋优化。目前阿克苏地区共有律师244人,其中执业律师235人,公职律师3人,法律援助律师6人。律师事务所34家。2014年以来,律师人数年均增长率近20%,律师所数年均增长率近12%,发展可谓迅猛。律师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占总人数的91.4%,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总人数的1%,具有法律外其他专业的学习背景或经历的复合型律师占总人数的4%,具有中高级职称(二、三级职称)的律师占总人数的4%,显然占比太低。

  总体看,阿克苏地区律师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律师行业的自律作用正逐步得到发挥。现已基本形成以《律师法》为核心,律师执业、律师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与行业规范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律师形象越来越好,律师社会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反恐防暴;律师积极承担社会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远新、名顺两家律师事务所成为新疆有承办破产案件甲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各律师事务所的基础建设和律师办公现代化条件都有了明显的改观,律师队伍发展势头良好。事实证明,阿克苏律师行业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去年,有2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疆优秀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被评为全疆优秀律师。

  (二)职能作用逐渐彰显,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广大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近年来,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服务、为重点工程提供法律意见、审查招商引资协议、代理政府参与诉讼、为国企改制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意见。二是广大律师不断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律师服务不断向社区、乡村延伸,每年全地区律师参与义务法律咨询100余场次;努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困难职工群众等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不断扩大律师法律援助覆盖面,每位执业律师每年都按规定完成3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关注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热点,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利益问题提供了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律师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3年来律师参加涉法信访1100余人次,累计接待上访群众1000余人次,参与纠纷调解化解矛盾1000余件,参与涉法涉诉案件100余件,去年参与打击涉恐涉爆案件300余件,参与了千名律师进乡村(社区)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监督管理持续加强,律师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近年来,先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开展了创先争优、路线教育 、两学一做活动。不断强化对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进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健全监督机制、诚信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教育机制等长效机制,重视与支持发挥地区律协行业管理优势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律师协会成立了党总支。现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8个,其中,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6个,律师联合党支部2个,其他未建立党支部的以挂靠司法行政机关和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实现了党组织建设全覆盖。

  目前,全地区律师党员48人,占律师总数的20.42%。律师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承认,近年来,先后10名律师被选为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二、阿克苏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一)社会对律师的职能作用认识度不足。社会各界对律师制度的性质、律师职业的价值、律师工作的效用存在领导认同偏差、公众认知偏移和自身认识偏离等问题。主要误区:认为律师仅是以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承认其社会服务价值而忽视其在衡平社会利益关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蕴含的政治价值;认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甚至认为律师是居于政府对立面替“刁民”说话的“麻烦制造者”,忽略其作为党和政府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纽带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能发挥的疏导平衡作用;认为律师只是帮助“打官司”的诉讼活动参与者,而忽视其对于经济社会生活所特有的风险防范、纠纷调处价值;政府部门普遍将律师业归类于普通中介服务机构,而未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予以重视扶持。

  (二)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等权力;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对依法保障律师相关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办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查阅案卷难、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问题一直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是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婉言拒绝,或即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有的个别工作人员为律师设置人为障碍,增加手续,以不正当理由干扰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影响了律师的办案效率。还有的依然存在“官员”意识,放不下“官架子”,与办案律师缺乏协同配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得不到及时答复。也有的被调查人拒绝接受办案律师的调查,办案律师也毫无办法。此外还出现了“新三难”问题,即在庭审过程中的“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法官随意打断律师的正常发问、质证和辩论,干扰了律师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办案积极性,也反映出公、检、法、司和律师行业之间尚未形成共同的法律追求,还没有把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彼此之间共同的价值遵循,具有新型关系的法律共同体尚未形成。二是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有的权利;有关部门缺乏对律师必要的保障措施,律师执业风险大,雷区多,广大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存在顾虑。三是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按照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有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只队伍,其他人员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相关配置措施的不完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冒充律师执业的事情时有发生,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很难对其他冒充律师执业的或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管。

  (三)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整体形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个别律师执业思想不正,业务水平不高,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竞争压力的影响,部分律师注重经济效益和短期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对公益案件和公益事业不热心,对政治业务学习不积极;有的律师不遵守执业操守,甚至发生违法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声誉。

  (四)律师行业发展不均衡。从目前看,律师业的整体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需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较快,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占总数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占总律师数量的91.4%,但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律师人数较少。律师业务总数从总体上变化不大,仍以诉讼业务为主,法律顾问和非诉讼业务有所降低。从律师收入看,与北疆律师业相差很大,更无法与内地律师业相比。以2016年为例,全地区235名执业律师收入不足10万元的律师达140人以上,占总律师人数的近60%,其中收入不足5万元的就有近80人,占该范围的56%。收入达20万以上的仅有31人仅占13%。从律所规模看,34家律所中10人以下的律所就有29家,占85.3%,其中3人以下的有12家,(1-2人的就有7家),占该范围的41.38%。律师事务所离规模化、专业化方向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地区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粗犷,短期行为突出,没有长远规划,所际之间、人际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整体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从发展规模到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引导与拓展,法律服务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五)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政策机制有待完善。承担法律顾问职责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有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能得到一定的服务费用;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则多为象征性或义务的,顾问经费落实情况多少不一;担任村级法律顾问的,则多反映的是补助经费缺位、服务难度大的问题。由于当初划分服务范围时,没有考虑到单一律所或律师服务村(社区)的连片性,有的律师一人服务三、四个村子,加上限制性规定得太死,(尤其是规定每村住2天不现实,应该是有事联系去解决就行了)而律师在自己事务所也有许多的工作要做,时间上经常会出现冲突,难免有的村去的少,法律服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现象。加上许多乡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为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心强的律师们不得不贴上交通、用餐、燃料等费用自行前往,进一步加大了律师们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这些问题若不妥善解决,长此下去,势必消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影响到村级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效。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提高工作效能。要强化各级律师管理工作人员责任,按照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增强执行力。要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工作制度,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台相应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单位沟通联络,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力度,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要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情况、遵纪守法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将律师党建工作和两学一做活动纳入考核内容,切实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

  (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讲座、执业交流、执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律师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完善律师不良记录查询与通报制度,完善律师监督体系,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督促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对律师办理案件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服务质量评查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办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业务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执业公示等制度,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行为,不断完善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管理制度,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水平。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结合我地区律师行业实际情况,调整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拓宽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监督整改。

  (三)加强党建和文化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律师党建工作,以两学一做活动为契机, 结合律师行业特色,拓展党建工作思路,完善律师党建工作的组织体系,创新和丰富党建活动载体,重视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律师入党,提高党员在律师队伍中的比例,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赴外地学习考察,开拓视野,学习外地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探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意识,不断开拓法律服务领域,着力培养高素质律师。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扩展律师队伍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发挥律师文化在定位、导向、凝聚、激励、约束和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律师团队意识、协作意识,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作为反映社会进步、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快壮大律师业不仅是行业发展问题,也是牵动全局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律师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出台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五)引导扶持律师在服务发展中激活法律需求。律师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全力以赴加快发展,责无旁贷满足需求,千方百计拓展领域。但由于产业体系发育不全,市场需求培育不足,业态布局尚未成熟,政府导向与政策扶持不可或缺。一是强化政府法律事务服务。建立健全地、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其中地、县两级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拓展律师业务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双赢。二是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深化“企业法律体检”制度,增强“预防保健”意识,加大法律服务投资,力争规模以上企业率先实现全覆盖,重点骨干企业和困难企业可在工业扶持基金中适当补贴。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培育,让律师在企业治理、要素配置、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劳动关系、涉外商贸、破产重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展露身手。三是建立重点项目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律师为招标采购、合同审查、商业谈判、征地拆迁及项目管理、融资保险等提供全程服务。四是优化农村法律服务。深化完善“一村一顾问”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可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设立村级法律顾问奖励经费,明确标准、分类奖补,满足农村法律需求,强化农村法治保障。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在村庄整治、农房改造、土地流转等政府主导项目中,建立律师强制介入制度,由律师负责项目法律论证,草拟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实现关口前置,降低法律风险。

  (六)采取多项措施,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一是加大法律实施监督,切实解决困扰律师的三难问题。由人大牵头,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共同出台贯彻律师法、落实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措施,切实监督落实,解决律师老三难、新三难等问题;二是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制止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公安、检察、仲裁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处置机制,落实律师从事诉讼活动的身份审查制度,对公民从事诉讼代理资格进行适当审查,加大对假冒律师执业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三是广泛宣传律师法、律师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律师的宣传力度,积极表彰优秀律师,让社会公众了解律师制度,支持律师执业; 特别要在领导干部中加强包括《律师法》在内的法律宣传,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普法宣传,让主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大家都能够认识到,一切按照法律行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这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同时,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适当增加律师的比例,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鼓励他们代表广大律师发出真实的声音。只有深刻的认识到法律和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存在的意义才会更好凸显,律师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才有可能。四是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精神,对阻碍律师合法执业的违法行为,对律师进行人身威胁和人身攻击的,公安、法院、检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罚;条件合适的法庭,应建立律师出庭专用通道或庭审后允许律师先行离庭,防止律师受到情绪激动的对方当事人的侮辱和围攻。

  (七)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一是探索建立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政府在执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关系民生的行政行为前,应当邀请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律师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二是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接待和保障工作。要完善制度和措施,涉法信访案件必须邀请律师参与,领导信访接待律师要全程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必须有律师参与,并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经费保障制度,由财政对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补贴进行保障;三是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积案的清理工作;四是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诉前调解力度,消弭当事人矛盾,息诉止争,并对挑词架讼的律师予以处罚;五是引导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和公益案件,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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