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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
公房拆迁中,录租人及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款(原创)
发布时间: 06月18日

公房拆迁,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是房屋的录租人以及同住人。以上海市为例,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该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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