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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法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07月02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 2003-09-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粤知规[2003]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落实我局《关于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粤知协(2003)37号)精神,提高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 从今年起,连续三年,每年认定一批,达到三年认定100家的目标。现将《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年,我局计划认定首批'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20家,现就有关具体培育和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是我省培育和发展广大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具体培育工作主要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育工作应坚持有利于发展内源性民营经济的原则。请各市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育计划和扶持措施,选定培育对象,落实配套扶持资金,并请将总体培育计划和培育名单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规划处。
      三、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坚持在培育的基础上认定的原则。今年首批企业的认定,在省、市试点企业和各市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的基础上进行。
      四、请各市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当地申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宁缺勿滥,将切实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并把《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件于9月22日前报我局规划发展处。联系人:成思、谢红。联系电话:87605899,87300624。e-mail:ghfzc@gdipo.gov.cn
    附:1.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略)
  2.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略) 
  3.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条件 (略) 
  4.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申请表 (略)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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