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05月17日
—、办理依据: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1996』246号
二、办理程序:
1、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书
2、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报送的材料:
(1)工伤报告书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青岛市企业工伤致残人员鉴定表》
(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 (二)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批表》
(6)住院单据(附医疗费明细)
(7)若工伤职工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
(8)若工伤事故属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还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保险公司支付单据复印件以及其他第三人赔偿材料。
报送时间:每月11日一24日
3、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负伤职工所在企业于每月1-10日携带(企业支付工伤保险金结算收据)报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三.经办人: 窗口工作人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