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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职工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08月06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3]10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在京单位:
  为了做好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转达为城镇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后有关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转居人员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转居人员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着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的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二、用人单位与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农转居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农转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转居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就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办理变更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农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该用人单位负责为农转居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五、农转居人员转居前后的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动的,转居前后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转居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在确定其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经济补偿金时使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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