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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案例
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宣判:国内两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
发布时间: 05月25日
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沸沸扬扬的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国内两家单位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赔偿2116万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9月23日,该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星航线”系列客车。2006年春,该公司发现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即涉案的A9系列客车。另外,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尼欧普兰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生产商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尼欧普兰公司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特意斥资93.41万元公证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

由于此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加之巨额经济索赔,使这起“客车侵权第一案”成为了“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06影响中国客车业十大新闻评选”等众多评选的候选事件。

面对这起影响重大的侵权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抽出精兵强将,由经验丰富、有汽车专业背景的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审此案,并邀请了一名汽车学博士担任此案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了精干的合议庭审理案件。

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与星航线客车之间仅仅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故A9系列客车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客车的行为;判决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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