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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 03月12日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者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第一,股权转让,即企业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者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第二,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者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者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需经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权或者股份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者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者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者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人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者收购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2.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3.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者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4.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问题”中“资产计价的处理”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至期满。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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