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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股权并购协议的审查
发布时间: 05月09日
  业并购是实现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是企业之间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增量资产合理使用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数额较大的买卖活动,而且目标公司的结构和成份大多又较为复杂,这使得购并合同作为保障双方利益的一种必要的法律手段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股权收购合同是并购合同的一种,由于股权收购涉及到收购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股权收购合同也是并购合同中最为复杂的一种。如何仔细审查股权收购合同的有关条款,防范收购的交易风险,应该是律师重要的工作。律师主要应审查如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主体的审查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否合法存在,具有交易的行为能力。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要了解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情况等。
  二、为防止收购合同无效,应对先决条件条款仔细审查,包括:
  1.任何所需要的政府审批(如涉及新闻媒体或保险金融业及国有企业时);
  2.买方居所地国家的相关政府主管机构的批准;
  3.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相关法规有关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4.目标公司章程有无对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5.目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同意收购的决议是否有效(票数是否符合规定,投票权是否有效)
  三、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是股权收购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其他条款的效力。为了有效防范其风险,应要求卖方对目标公司任何一件事物均作详细而真实的“陈述”;要求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报表等资料均应保证其真实性;要求卖方就目标公司对第三者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并保证除所交割清单上所列债务外,对其他人不再负任何债务;要求卖方对有关“陈述”有错误或不实之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履行合同期间的条款
  股权收购合同签订后,可能因等待政府有关机关核准,或等待债权人同意,或须取得供应商的同意等理由,而使收购合同签订后却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而这一期间却是双方一个相当敏感和慎重的过渡时期。为了避免双方的权利义务于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双方当事人于此期间的义务,并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交易或与本交易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应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经营该公司的一切业务;
  3.卖方在此期间内,不得进行股利或红利的分派,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非经买方同意不得与第三者从事任何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4.购并双方对于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以免节外生枝,并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五、合同履行的条件条款
  合同履行的条件是指若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条件,他方有抗辩的权利,即《合同法》第66,67条的规定。在对方尚未履行约定的条件前,一方有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款可做如下约定:
  1.至交割日,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应属实;
  2.双方均应以收购合同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
  3.应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4.双方均应取得本项收购股权一切行为的同意及授权,尤其是各该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决议;
  5.待一切条件及义务均履行后,卖方于交割日将股份移交的所有文件交付买方,买方也应依约支付价金。
  六、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款
  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款是指购并双方将尚未过户的股票及价款,提存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保管,除经双方指定授权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处取回股票或款项。该条款的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欺诈风险产生,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屡约,故在合同签署的同时,将股票及价款交与双方同意的银行或律师等第三方。
  七、交割后企业经营管理条款
  为了确保购并后企业经营管理有效运行,应在购并合同中明确如果内部雇佣人员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某一既定标准,或无法达到某一既定的成长率时,买方有权加以更换。
  八、损害赔偿条款
  在股权收购合同中,买方应要求将部分价款寄存在第三方处,如果卖方违反合同时,可直接用以偿付损失。此外,购并合同中应约定相应的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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