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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女工工伤赔偿无果诉法庭 老板卖厂逃避执行被拘留
发布时间: 07月13日
  2010年4月7日,韶山市如意镇恒心村一位名叫谭人民的中年妇女从韶山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沈启明手中接过工伤赔偿款18000元,久久不愿离去,激动的说:“谢谢法院,谢谢人民法官们,是人民的法院为我做主,为我们妇女撑腰,要回了我的救命钱”
  
  原来从2009年1月,谭人民在本村李某经营的如意红星瓦厂打工,虽然收入不高,到也一直平平安安,可是在3月31日工作时不幸摔伤致残,虽经过医院治疗,但是最终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可是瓦厂老板李某仅仅给付医疗费用以后,对后期治疗,伤残补偿不再理睬。无奈,2009年10月谭人民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9年11月24日判决由李某赔偿谭人民损失27376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给付赔偿金。
  
  2010年1月20日谭人民向韶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某一直避而不见,也不申报财产,2010年2月4日,执行局对李某执行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没有执行,2010年2月11日考虑案件的实际,春节将至,法院就依法提前解除对李某的司法拘留,并督促李某尽力履行赔偿义务。
  
  后来,经查实李某的妻子在韶山乡经营饭店、李某自己经营瓦厂,属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于2010年3月4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韶山市如意镇恒心瓦厂的经营权及设备。可是裁定书送达后,李某的妹夫杨某于2010年3月17日向执行的韶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所有权,称如意恒(红)心(星)瓦厂属于杨某所有,系李某于2009年6月29日转让给杨某,由杨某经营,请求法院予以解除查封,并提交相关证据。
  
  韶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异议后,进行认真审查,并于2010年3月26日召开执行听证会,杨某、申请执行人谭人民、被执行人李某以及代理人均到庭听证,经过听证审查,核实杨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未经出租人恒心村民委员委会同意,李某与恒心村委会所签《租赁土地兴办瓦厂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李某仍是红星瓦厂的合法经营人,杨某与李某具有利害关系,在明知谭人民受伤且未妥善处理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协议》,导致被执行人李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明显损害受害人谭人民的利益,造成执行不能,杨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李某因低价转让厂房、设备,接收价款,逃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当即决定对李某执行司法拘留15日,李某再次走进拘留所,经过法官的耐心向李某解释法理,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镇、村、乡的基层领导做工作,最后,李某终于低下头说:“这回我认了,要我老婆筹钱,赔了就是”。李某与受害人谭人民协商多次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给付谭人民18000元,其余谭人民自愿放弃。法院提前解除李某的司法拘留,同时解除对瓦厂的查封。杨某也表示与李某厂房转让的事自己家里的事,自己解决。
  
  至此,经过法官们的艰苦努力,这件女工工伤赔偿案件终于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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