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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资讯
发现党员轻微违纪组织先约着谈谈
发布时间: 09月13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问题线索中,不少属于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问题,也有一些反映问题时说得很笼统难于核实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线索如何处置呢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实施谈话函询暂行办法》,对于处理具有一般性的线索给出具体指导。

哪些人哪些问题适用谈话函询

涉及处级以上干部的五类问题线索

根据《办法》规定,对市管党组织、市管干部,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谈话函询适用本办法。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五类问题线索。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究竟是选择谈话还是函询的处置方式,主要视问题线索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结合使用。”

谈话函询具体谈什么

遵守党纪法规情况和单位个人的廉洁问题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函询,主要了解三方面内容,一是学习、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纪律条规的情况,是否存在“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否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二是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本人履职尽责情况;三是有关问题线索情况。

根据规定,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派驻组等具有纪律审查职能的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区管干部问题线索需谈话函询的,则移交相关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实施。

谈话函询结果如何处置

视问题情况按四种方式处置

《办法》要求,实施部门应当对谈话函询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四种程度的处置: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提出了结的建议,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发现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属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构成违纪的,或者虽然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无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提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适当组织处理后了结的建议;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于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提出暂存的建议;需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的,或者谈话函询对象态度不端正,刻意回避事实、故意隐瞒情况欺骗组织的,以及涉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提出初核的建议。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分类处置管理,充分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维护党员的名誉,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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