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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四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06月25日 来源: 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四,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四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马四在新密市岳村镇赵寨村和信建材厂,正在盗窃该厂院内价值1945元的264米恒天牌kvv8×1.5电缆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四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徐xx陈述,证人陈xx、徐x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四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正在盗窃该厂院内堆放的电缆时,被当场抓获,系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杨进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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