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_综合性律师事务所_专业代理刑事民商仲裁等案件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离婚赔偿协议不赔偿怎么起诉?
  • 如何认定债务文件中的印章系伪造?
  • 2024年采光权被侵犯,能否要求赔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法规
合同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释义
发布时间: 05月15日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解释】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