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_综合性律师事务所_专业代理刑事民商仲裁等案件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婚内强奸违法吗?
  • 酒驾被抓了会被拘留吗?
  • 酒驾被查会拘留几天?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法规
合同法规
第143条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发布时间: 06月27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依照前条,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此规则处理是否会导致对当事人各方的不公平。如果有,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也规定,在相关情况下,买方从货物交付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违反合同时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