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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为筹钱过年绑架并杀害他人 主犯一审获极刑
发布时间: 07月18日
10月15日,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为筹钱过年而绑架并杀害他人的绑架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苏某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苏某添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779元。

  2012年1月,被告人苏某发为筹款过年,遂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动机。因劳某铬在浦北县北通镇某村委开设肥料店销售复合肥,被告人苏某发认为劳某铬有钱且他认识劳某铬而劳某铬不认识他作案后不易暴露,决定将劳某铬作为绑架的目标。在确定绑架目标及作案地点后,被告人苏某发邀约被告人苏某添一起绑架劳某铬并称作案后每人可分得一万元,被告人苏某添听后表示同意。同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发准备好作案工具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被告人苏某添一起到“石水降”山上,被告人苏某发以购买复合肥为名,用手机打电话给劳某铬要求劳某铬将肥料运送至“石水降”山上。劳某铬运送肥料至“石水降”山上后,被告人苏某发即拿出草钩刀要绑架劳某铬,劳某铬转身逃跑,被被告人苏某发用草钩刀砸中后脑,劳某铬被砸中后倒地,被告人苏某发叫劳某铬拿钱出来,劳某铬拿出两百元钱和一部直板手机,接着被告人苏某发叫被告人苏某添用包装绳、胶带将劳某铬绑住,被告人苏某发则打电话给劳某铬的妻子要其拿人民币七万元赎人并威胁不得报警。劳某铬趁被告人苏某发、苏某添不备挣脱逃跑,被被告人苏某发抓住后杀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发、苏某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劳某铬,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发是主犯,被告人苏某添是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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