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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意见
发布时间: 03月05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通过网上互动 - 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http://www.circ.gov.cn)

  (三)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四)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 邮编:10014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双方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保险产品的销售、退保、理赔等服务工作。

  委托代理双方不得将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和接受其委托的金融机构开展的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代理资格

  第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

  (二)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代收保险费及佣金结算、教育培训、合规管控、反洗钱、投诉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金融机构持有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限。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委托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代理机构和代理业务管理、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法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除了约定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结算方式、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教育培训、投诉及应急处理等事项外,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详细约定代理保险业务合规要求、反洗钱措施以及委托代理双方在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控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由保险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管理,预防和纠正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金融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金融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委托金融机构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投保人回访,详细做好回访记录,妥善保管回访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如实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险费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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