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760-88833909
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0760-8883390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广东登鼎登都律师团队,核心成员毕业于知名大学院校法律专业,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法律理论深厚。成立之初,团队集体成员参 ...【查看更多】
  • 2024年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导致损失,应如何赔偿?
  • 未成年人犯罪有追溯期限吗?
  • 2024年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房产法规
房产法规
关于印发《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03月19日
关于印发《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4]38号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2004年3月9日颁布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九日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南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道路和水路交通、建筑、旅游、电力和电信等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级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重视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镇级政府机构,包括我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佛机编〔2003〕30号文确定的各园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是指区、镇两级政府整体规划、成片开发、统一管理,并实际已建有工厂的工业园(区)。
第二章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区政府和镇级政府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园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园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南海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镇级政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分别与下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别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任书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区政府和镇级政府机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决策和建议,统一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整改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南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设置和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分级管理。区、镇两级分别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管委会要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佛机编〔2003〕30号文确定的各园区管委会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局作为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园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上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十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管理为主,执法为辅”的原则,将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部分职能包括:
  
  (一)代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安全生产监察员,组织或参与当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
  
  (二)负责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当场或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行为。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可以对存在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撤离作业人员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以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协助开展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加具意见。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所在区域或工业园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负责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审批、检查、验收、监督、执法、教育培训等,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广东省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南海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时,对外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运作,统一使用加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专用印章的标准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管委会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对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记录》,同时向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检查现场,依法取证。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督促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具体根据《佛山市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政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3人的,由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和结案;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组织调查和结案;
  
  (三)一次死亡3-5人或重伤10?29人的,由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佛山市政府审批结案;
  
  (四)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伤亡人数没有达到以上标准,但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镇级政府机构或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章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要求,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方案,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分类。  
  第二十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分类的结果,通过有关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其安全生产状况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较好,b类为一般,c类为较差,d类为不合格。
  
  (一)对评定为a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简化监督管理程序,减少安全生产检查次数。
  
  (二)对评定为b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评定为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再进行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降为d类企业处理。(四)对评为d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再进行调查取证。如情况属实,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有明显改善的,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予以降级。凡在同一评估期限内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企业将调整下降一个级别;凡接连发生两起重大事故或发生一起特大事故的企业一律降为d类企业。
第六章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电视、电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安全生产的报告和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应给予保密。
  
  第三十五条 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作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适应地方要求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备案和公布制度。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镇级政府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镇级政府机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奖惩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行政问责的,按《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执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0760-8883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