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762-3623188
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1375024237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16年9月20日设立,是一家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总所运营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 婚内强奸违法吗?
  • 酒驾被抓了会被拘留吗?
  • 酒驾被查会拘留几天?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房产法规
房产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月28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一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管理、规范拆迁

(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房屋拆迁“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及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接待工作。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拆迁补偿的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西宁市等市、县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规则及安置补偿标准》要尽快实现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接轨。

(三)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拆迁许可证制度,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的原则,认真审核拆迁条件,依法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拆迁的违法行为。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和安置用房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履行公告程序,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必须成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严禁主管部门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在拆迁前必须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禁止在与大多数以上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采取强迁措施。

(六)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公示建设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时要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群众如有不同意见,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拆迁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被拆迁人)对同一拆迁项目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要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资格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应当客观、科学、公开、公正。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等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内容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同时,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价格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等有关事宜。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事房屋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一)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必须严格执行资金审验核实制度,对拆迁人提交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予以核实,在确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由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使用程序、违约责任。

凡拆迁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经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四、认真排查、化解纠纷,确保稳定

(一)2003年年底前,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集中开展一次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主动与公安、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逐个解决。

(二)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因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因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工作。对于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项目,要在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宣传拆迁政策,接待拆迁咨询,切实化解拆迁矛盾,把矛盾及时解决在当地。一旦发现有群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控制、疏导工作。

五、开展执法检查

2003年年底前,省建设厅将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开展房屋拆迁的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拆迁补偿是否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偿,是否有降低补偿标准和一个拆迁项目使用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的行为;二是拆迁行政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要件不全、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不到位的情况;三是拆迁裁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裁决、错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四是强制拆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违反程序擅自强制拆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五是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有无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态度蛮横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六是房地产评估机构有无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评估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注册资格。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0762-362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