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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 07月25日
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分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刑事诉讼中的交通肇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一直占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较大比例,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不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的前置程序,而改由当事人选择请求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基层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定会呈大幅飙升之势。
一、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1、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总体上升,赔偿数额成倍增加。

2、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数量逐年减少。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率随着刑事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提高,提起赔偿诉讼的比率降低,与发案比率成反比,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率有所提高。

3、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严重。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一方面体现在其举证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上;同时也表现在双方当事人有无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上,而现在双方聘请律师的比率较低。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比其他各类案件突出。

4、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受害人受偿率低。通过审判,受害方的胜诉率近100%(包括至少有一项以上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情况),但从申请执行的情况看,当事人自觉履行比例低,还款能力差。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或是瘫痪在床的被执行人,基本上无支付赔偿的能力,相应的这部分申请执行人除了获得部分丧葬费和医疗费外,短时间内基本上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款,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各类执行案件中受偿率较低的案件类型。

二、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收案位居侵权类案件的首位,并且由于法院本身、外部和案件本身较疑难等等的原因,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费时费力,主要问题有:

1、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的承受能力已近极限。审判人员加班加点赶结案成了家常便饭的事,长此而往,必定会影响法官的身体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不是长久之策。

2、送达难,拖长审理期限,缺席审判率居各类案件之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很大,当事人经常不在家,家在外地的当事人就更加难觅其踪影,难以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所以造成案件公告送达。如开庭和判决均公告送达,就是各个程序安排得再紧凑,最少也要8个月,无端拖长了审理期限,影响了审判效率。并且由于被告方未出庭质证、辩证、认证,公告案件的审理风险大。

3、调解率低、判决率居高不下,适用普通程序结案的比率较高。

4、交通事故案执结率不高,受偿率也较低。

5、市民掌握的法律知识较少,自我保护意识差,诉讼能力低,收集证据、举证的意识不强。不少当事人认为,法院受理了我的案件,就应该由法院负责到底,而不知自己要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同时保存证据的意识也不太高,造成赔偿请求不获支持,少获赔偿等情况也屡见不鲜。有些人为了敛取更多的财物,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大做无谓的检查,滥开药,顺便治其他病等。通常这种行为是当事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三、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交通事故案件大幅上升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事故必定会呈上升的趋势。在人民法院人手紧张的状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审判形势严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应对:

1、成立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合议庭,或单独成立交通事故法庭,由合议庭或法庭负责对外的协调工作,并指导全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尽管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缺席审判率居各类案件之首,因此,必须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合议庭或法庭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民一庭的审判人员人数不多,因此,继续采用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办法,分流部分案件。

2、提高调解率,尽量缩短审理期限。鼓励审判人员以调解方式结案,能调解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并确定法官的调解比率。同时对于有些保险公司认可法院的判决书,但不认可法院的调解书,以致当事人不愿意与对方以调解方式结案,造成判决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案件受偿率。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与工人工资案件一样列入优先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震慑其他被执行人,提高案件受偿率。加大对交通事故执行案件的调研,寻找更好的执行方式方法。但是对于当事人履行能力低、或根本无履行能力等的情况,法院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得以改变,必须依靠当地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来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非常重视执行的程序,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防止当事人采取非正常手段追索赔偿。

4、提高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技术含量,减少公告送达案件。与公安、检院实现信息共享的问题,通过授权的方式,法院的送达员可以在检察网或公安网查询到肇事车辆的户籍资料和其他资料,使法院送达员、调查员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缩短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也使送达更具准确性,减少公告送的比例,缩短审理期限,同时有利于及时找到故意藏匿的肇事者及其财产。在未实现信息共享前,要求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提供被告人的户籍电脑打印资料,也是提高送达率的措施之一。

5、完善保险法规,修改相关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不统一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规定只有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是不够的,在道路上行驶的还有大量的非机动车辆。并且第三者保险只对有牌有证且驾驶方有责任的肇事车辆产生赔偿,对于机动车一方完全不负责任、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肇事、驾驶非机动车肇事的,受害方除了向肇事方索赔外,无其他救济途径。从《交通安全法》实施三个月的时间来看,交通安全法规定医院要救治伤者、但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不会提供免费治疗;虽然《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第三者责任赔偿金,但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实际的操作是,保险公司要待交警和法院有了处理结论才进行理赔。由于理赔渠道不畅,受害一方为了救治伤者,多数人选择到法院起诉,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居高不下。
6、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的救济途径,尽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和基金会。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双脚或双手已残废的当事人,由于得不到赔偿,他们的生活处在贫困线上,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伤亡的不仅仅是受害方,还有肇事者本人,有不少肇事者也如受害方一样长期瘫痪在床,生活非常困苦,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此政府有责任牵头成立由公、检、法、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通过募捐和强制支付保险等等形式,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无力自救的人进行救济,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极时的救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魏都区法院 张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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