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水牛 二牛魔王领重刑
发布时间:
08月09日
两名男子在7个月间,先后作案12起,盗窃水牛16头,涉案金额达7万多元。9月11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水牛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吴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被告人吴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生、吴某荣先后单独或伙同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北源村、物华村、龙平村等多个村屯进入农户家中,由吴某荣负责“放哨”,由吴某生用工具将牛栏的门锁撬开,然后盗窃水牛。共计作案12起,盗窃16头水牛,涉案金额达7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荣、吴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生参与盗窃水牛十二次共十一起,价值人民币7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荣参与盗窃水牛十次共九起,价值人民币6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的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生已或全部或部分赔偿了损失给失主,且已取得全部失主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荣、吴某生共同作案的第十一起、十二起中已将盗得的水牛发还给失主,两被告人亦可得到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