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_深圳著作权律师_深圳产权纠纷律师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2024年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导致损失,应如何赔偿?
  • 未成年人犯罪有追溯期限吗?
  • 2024年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产权法规
产权法规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版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发布时间: 07月04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版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版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鄂知发[2003]32号

各市(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精神,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协作配合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对确有犯罪嫌疑并由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应当由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也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工商、版权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大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近年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还较为严重,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假冒专利、假冒商标的案件逐年增多;假冒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作案手段较以往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各市(州)公安机关,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重大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及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在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打击行动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商、版权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导、协调省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市(州)公安机关、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工商、版权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征求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五、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的研究及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优势,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不断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的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进行研究,提出预防、打击对策。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合作,采取交叉授课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请各市(州)公安机关、工商、版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