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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的公布和施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终于有了统一的适用标准。该解释从以下几种情况,对诉讼时效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

《解释》第一条对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的适用,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的,应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即在此时间之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统一按三年的诉讼时效计算,不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简单的民间借贷为例,若约定的还款时间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则诉讼时效应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按三年的标准计算。

二、民法总则施行前,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

在此,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施行前,诉讼时效已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同样以民间借贷为例,若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即2017年10月1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但此时民法总则已施行,那么就应该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018年10月1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若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即2017年9月30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此时民法总则尚未施行,不能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三、民法总则施行时,诉讼时效处于中止状态的

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还没消除的,即仍处于中止状态的,在此之后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四、《解释》适用的范围

《解释》施行后,案件还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解释》的规定;案件已经终审的,在申请再审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则不适用《解释》的规定。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上述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与否,均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附:相关知识要点

三年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起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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