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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中的民刑交叉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银行卡纠纷中的民刑交叉

                          ——何虎

编者按: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已经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较为显著的一点便是,现金的使用正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刷卡、扫码等新型消费方式。但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在千里之外被他人刷取,你该怎么办?本文作者以案说法,以一起典型案例为视角,为大家分析如何应对涉及民刑交叉的银行卡纠纷。

2016年,笔者办理了一起比较典型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在此案中,笔者代表的是银行卡的客户方,也就是用卡的老百姓。整个案件可谓一波三折,银行方甚至提起了再审程序,但因并未成功启动,才对原告进行了全额赔偿,整个索赔过程对作为弱势方的原告来说显得漫长艰辛。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以此为例,本人谈谈银行卡存款被盗刷后,储户除了申请冻结账户、报警、以及与银行交涉外,还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实操对策。

原告是一名养猪户,在当地邮储银行办卡存款正常经营。一日,原告准备取现用于支付货物运输费用时发现,其卡内14万余元不翼而飞。经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发现,原告卡内的钱数日内在两省被以取现及转账方式划空。当时原告第一时间做了以下三件事:一,到办卡行告知此事并与其商量解决办法;二,当即在办卡行的柜员机上存款一百元证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三,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三件事情做完后,原告因多次要求银行给出处理办法未果,故至成诉。

笔者分析案情后发现,本案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及维权意识较强,证据收集较为充分,如何说服法官成了笔者处理此案的关键所在。

首先,笔者站在被告的角度去思考案件,很快意识到被告会辩称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自身存在过错,银行不承担责任。那么,假如被告以此进行抗辩,笔者只需通过该案的证据材料,结合逻辑推理足以应付。

除此以外,被告很可能以原告已经报警为由,要求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要求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案件告破后再来处理民事赔偿纠纷。若被告以此为辩,他的理由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来主张此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且原告已经报警,那么原被告双方现在应该停止诉讼,静静等待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再来讨论被盗现金的赔偿问题。按此说法,嫌疑人若不能及时抓获,原告的诉求将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索赔之路只会遥遥无期。

再者,被告可能提出,侵害原告权益的是盗窃原告钱财的嫌疑人,而不是银行。原告索赔应找犯罪嫌疑人,直接起诉嫌疑人即可。如果那样的话,连公安机关都无法确定的嫌疑人被原告无法诉至法院,原告想要要回赔偿也是无稽之谈。

 

笔者对以上辩点提前分析认为:本案不是在审理经济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而是银行卡被盗刷之后引发的银行卡纠纷,与案件关联的也是普通刑事案件而非经济犯罪案件。在提起诉讼时,我适用的案由为违约之诉,要求银行承担对用户没有起到保护好用户密码的违约责任,从而很好的处理这一矛盾,也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可,至此,本案中可能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因素解决了,这也是在银行卡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刑事部分的一个索引,笔者接下来再罗列两点涉及到此类案件中民刑交叉的情况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日常业务中,涉及到民刑交叉的案件,大家会考虑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力度和效率比民事审判要强,可能多数情况下都希望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民事审理为刑事让步。但,有的特殊案件大家也要反向思维,刑事案件的推进是否能对具体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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