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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掌握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及后果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迅速掌握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及后果

 

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重整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具体流程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相关具体流程见下图。

三、破产重整期间相关后果

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2、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案件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看,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从破产重整期间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无法达成或实施重整计划,重整程序都将终止直接转向破产清算。而由破产重整转至破产清算的案件,因已经经历过破产重整,从节约司法资源追求司法效率的角度,将不能再转至破产重整程序。

 

彭洪律师的个人简介: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武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曾在某A上市公司负责证券、法律事务,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擅长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重组(收购、兼并)法律尽职调查、融资发债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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