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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 及相关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

及相关法律后果

 

 

概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1228日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自《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新公司法自201431日起施行。新的《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但是,“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如果股东不按约定履行相关出资义务,仍然会导致承担相应后果。

 

2013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相关内容的修订

为了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培养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及信用体系,201312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对注册资本相关规定,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

原《公司法》第2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新《公司法》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至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变更为股东认缴。

2、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例和期限要求

根据原《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新《公司法》对上述相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均予以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相关规定,在新《公司法》均予以取消。

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律另有规定外,成立公司可以不受注册资本最限额、比例和期限的要求,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

3、工商登记事项的简化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股东缴纳出资后,也不再需要提供验资机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从上述内容看,《公司法》最新的修改,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极大的简化了成立公司的相关程序、降低了公司成立资金的要求。在原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股东成立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之时,要符合最低出资的要求,并需要提供出资的验资报告,否则无法成立公司。但在注册资本认购制下,成立公司不需要有出资证明,这就导致出现了很多没有相应资金实力,但注册天价公司的情况。

对于股东来说,如果公司成立,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后续无法兑现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履行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述情况提起诉讼的原告,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还可以根据章程或通过股东决议,限制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还可以通过股东会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根据《公司法》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综上,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的,主要将面临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缴或赔偿的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受让人,也有可能因股东未出资承担相关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等,可以申请变更其为被执行人。另外,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有进行罚款的权力。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认缴的变化,仅仅是在公司成立时程序的简化,并不能理解为对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放任。对于成立公司的股东来说,相关权利人对其公司注册资本的追缴是多方面的,且没有时效限制。

而对受让股份的让人来说,基于目前公司登记机关对相关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情况不再核实,进行股份转让交易时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核查,也将突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受让股权的受让人也将会需要承担补认缴注册资本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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