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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
没有交纳社保的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乔靖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 20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从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国家统计局 http://www.stats.gov.cn/


在输入栏输入“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1/月,深圳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月,则丧葬补助金为7480×6=448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支付时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简单理解就是:配偶支付至其再婚或就业;未成年人支付至成年或就业、参军;父母支付至死亡时止。当然,如果父母就业也能停止支付,但这种情况很少,一般60周岁以上老人已经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现实中一般很少发生劳务关系停止待遇的现象。

 

04

讨论:外出务工人员死亡,能否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笔者认为可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对支付工伤待遇的方式,即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没有明确,是否也按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来支付没有规定。但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考虑,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可能将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间接地由劳动者承担。特别是我国企业平均寿命不足4年,一旦被告破产将使工伤待遇处于无法实现的困境,故从劳动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以及过错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公平原则出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一方承担。并且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并强制推行的制度。被告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存在过期,从承担过错责任的角度,也应当承担其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2、在我国部分省份已经通过规范性司法指导意见形式固定下来,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劳动者工亡,用人单位需要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例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7条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24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因此按前述田青俊的工资标准(社平工资的60%)的30%计算至子女算满18周岁,母亲算至20年,一共是740520.00元。

 

3、参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详见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911号判决、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832号判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1613民终173号)。说明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出现劳动者死亡情况下,现有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以一次性向劳动者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有关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规定,新发生的工亡案件也应当做出相同的判决。

 

4、从公平角度也应当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外出务工人员,一般都不是工作地的居民,甚至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为了解除生活困难,而外出务工。距离工作地很远,就算工作单位能够按月发放抚恤金,工亡职工的亲属实际领取也存在困难。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民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以及过错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公平原则出发,由未履行交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才公平。

 

05

 

结论:

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交纳社保的义务,避免承担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从经济角度,一次工亡事故,至少损失100万元,足以支付企业数年的社保费用。

对已经出现的工伤事故,希望权力机关从从立法角度对一次性支付供养家属抚恤金予以明确,以司法判决引导社会树立全民参保意识,惩治拒不参保企业,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弱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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