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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辩护律师吗?--邓萱
发布时间: 06月27日

笔者上周接受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咨询,在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后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既认罪又认罚,还需要请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当然是希望实体程序从简,而这正是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那么是否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就必然获得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效果?认罪认罚好还是不认罪认罚好 他们应该如何做出选择?

为了理清上述问题,笔者拟在下文中就何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了会怎样认罪认罚是最有利的选择吗?这三个问题展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何为“认罪认罚”?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司法改革中的一项改革设想。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包括武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为期二

2017年12,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指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这一改革的成效显著,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810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此次刑诉法增加18条、5款,修改13条款项。涉及“认罪认罚”的条文共8,分别设置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之中至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走向全国。

认罪认罚同属“供认”行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认可;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持异议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事实+罪名+量刑均予认可

二、认罪认罚了会怎样?

认罪认罚的结果是获得从宽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宽呢?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中的从宽分为两个方面方面是实体从宽,另一方面是程序从宽。

首先实体从宽,是指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依据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应当如何从宽、从宽幅度、量刑基准等问题,目前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程序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裁判者衡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此外,程序从宽还体现在程序效率上,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期限极短可以很大程度减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诉累。尤其新刑诉法中新增了速裁程序(关于速裁程序,由于篇幅问题不在此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后续关注公众号中笔者关于速裁程序的文章)对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整个诉讼周期最短可能不足三十日。

、认罪认罚是最有利的选择吗?

与认罪认罚对应的不认罪认罚,在认与不认之间如何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们先用一张图表简单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区别

 

实体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

逮捕

诉讼周期

最长可能不会超过60

最长可能超过1

审理程序

可能适用速裁程序,一般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

原则上已无法对证据、事实及量刑展开辩护。

适用普通程序,必须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极少当庭宣判

可以充分行使对证据、事实及量刑的辩护权。

    从上图可知,认罪认罚的优势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其代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牺牲部分辩护权利,减少与控方的对抗;而不认罪认罚的优势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完全、充分的行使辩护权,避免无罪的人被错误追诉或罪轻的人被错误重罚,其代价是较高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对于第一次面临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权力机关时,如何在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自愿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并非易事。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帮助、有效辩护的需求尤为凸显。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不足30%,为了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突显出来。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了该条中的问题,派驻值班律师的地点不包括人民检察院,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通知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呢?

现有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我国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一项免费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定位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其不享有辩护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利。笔者认为,要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定罪量刑、是否清楚认罪认罚后果等问题充分沟通,进而帮助他们作出最有利的选择。而上述种种,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框架下的值班律师能否做到,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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