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一篇推文《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辩护律师吗》中多次提到速裁程序,有一些读者和法律同行(非刑辩律师)都在问到底什么是速裁程序?笔者认为要了解速裁程序,首先需要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该程序又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最正常完整的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通知送达、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等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实行的一种对普通程序中部分环节予以简化的速决程序,适用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此次新刑诉法修改后新增了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存的速裁程序,它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的快速审判程序。
那么这种最新的快速审判程序与现存的简易程序有何不同呢?为便于大家了解速裁程序,笔者用下图将新的速裁程序与现有的简易程序进行了一个简单对照,相信看完后大家会对速裁程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注:图中以红色字体标注的代表两种程序中有重要区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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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 |
简易程序 |
适用法院 |
基层法院 |
基层法院 |
适用范围 |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
不适用的情形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审判组织 |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合议庭或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能超过三年的:合议庭 |
审理过程 |
不受普通程序中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应当当庭宣判 |
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审理期限 |
10日 15日(可能判处刑期超过一年的) |
20日 1个半月(可能判处刑期超过三年的) |
程序变更 |
人民法院发现下列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发现下列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其他情形。 |